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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加快推进“园中园”高质量建设实施办法

政策级别:区级 生效日期:2021-04-02

文号:建政办发〔2021〕4 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类型:全部 高新技术企业金融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业人工智能技术推广服务租赁业竞赛/项目组织会展会务服务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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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加快推进“园中园”高质量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建邺区“园中园”高质量建设,在《建邺区加快“园中园”建设发展实施办法》(建政办发〔202016 号)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范围 

本办法支持经区“012 科创森林成长计划”暨区“园中园”联合评审小组审核认定的,在建邺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区“园中园”运营机构和载体业主方。 

二、认定标准 

(一)运营机构 

1. 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的法人企业;控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行业领军企业;金融及类金融机构关联的运营机构。 

2. 北上广深或其他万亿 GDP 以上重点城市有2个以上成功园区(楼宇)操盘案例的优先。 

3. 服务团队在南京有成熟完备建制团队的优先。 

4. 有与知名品牌(阿里、腾讯、oracleIntel 等中外知名企业)合作案例的优先。 

其中第 1 条须与第2、第3、第4中的任一条或多条同时具备。  

(二)载体 

1. 以社会载体为主,以国有(集体)载体为辅。 

2. 街道、园区单个项目运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含)3000  平方米。 

(三)园中园 

1. 具备街道(园区)、第三方运营机构、载体业主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形成共同参与、资源互换、多方共赢的运营模式。 

2. 满足运营机构条件,经联合评审小组认定的国有企业和街道(园区)直接合作运营的国有载体项目,可享受“园中园”政策。 

3. 合作协议有明确对赌条款,能迅速形成产业集聚和经济贡献的其他“园中园”创新模式,可享受“园中园”政策。其中,“三重一大”以下项目,由责任单位按内部决策程序执行,报联合评审小组备案,重大项目报区政府认定。 

三、扶持内容 

(一)租金补贴

 1. 给予达到考核要求的运营商第一年最高不超过0.8 // 天的租金补贴,第二年最高不超过0.65//天的租金补贴,第三年最高不超过0.5//天的租金补贴;如果从签约之日起 6个月内能实现出租率80%,且对赌条款中明确年度经济贡献度按照时限达到考核要求(详见附件相关内容)的运营商可向评审小组申请第一年租金补贴前置。 

2. 给予达到考核要求的载体方第一年最高不超过0.2 // 天的租金补贴,第二年最高不超过0.15//天的租金补贴,第三年最高不超过 0.1//天的租金补贴;如果从签约之日起 6个月内能实现出租率80%,且对赌条款中明确年度经济贡献度按照时限达到考核要求(详见附件相关内容)的载体方可与运营方一同向评审小组申请第一年租金补贴前置。 

3. 补贴时间自挂牌开园之日起算,按年度计算补贴时间。  租金补贴方式、标准、面积、时间由街道(园区)按双方(多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二)运营经费支持 

对于从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能实现出租率80%,且对赌条款中明确年度经济贡献度按照时限达到考核要求(详见附件相关内容)的运营商可在满足条件后向评审小组申请第一年运营经费补贴,经审定通过,可获最高不超过 0.2//天的运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项金融支持

 1. “园中园”运营机构可按相关政策享受“装修贷”、“租金贷”等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类贷款市场利率水平。

 2. 入园企业可优先享受“建邺高新进园保”系列产品支持。 

3. 入园优质企业可优先获得区内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4. 入园企业获得建邺区政府相关基金股权投资,运营商、  载体方可分别获得不超过该基金股权投资所获收益 5%奖励补贴。

(四)经济贡献奖励 

从第四年起,“园中园”项目年度经济贡献度达到2000 /2500 /㎡时,可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度50%60%的奖励补助。 

(五)专项奖励 

1. 规模奖励。支持运营机构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上下游企业或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园中园”规模集聚效应。对年度经济贡献度不低于2000/㎡的“园中园”,按年度经济贡献度进行排名,对排名进入全区前1/3的该“园中园”运营机构给予专项奖励(专项奖励规则由“园中园”专班另行制定发布)。 

2. 成长奖励。鼓励“园中园”项目提档升级,促进跨越发展。对年度经济贡献度不低于 2000/㎡的“园中园”,年度经济贡献度环比增长30%以上的,按年度经济贡献度增长进行排名,对排名进入全区前1/3 的该“园中园”运营机构给予专项奖励。 

四、审核流程 

(一)运营机构和载体认定流程。各街道(园区)推荐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载体名单,由区“园中园”专班审核,报联合  评审小组同意。

(二)“园中园”项目认定流程。各街道(园区)签订“园中园”合作协议,由区“园中园”专班审核,报联合评审小组同意。 

五、考核管理 

(一)考核原则。街道(园区)按绩效评价总分分别排名,街道(园区)有多个“园中园”项目的分值可累计;运营机构、载体方按年度经济贡献度分级享受“园中园”政策。   

(二)考核评价。 

1. 统计区间。上半年挂牌运营的“园中园”项目,第1 年经济贡献度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比例计算;下半年挂牌运营的“园中园”项目,当年度只作统计排名,不作绩效评价考核;第25年按整年度计算;第6年以实际时间按比例计算。 

2. 年度经济贡献度考评分低于60分的,街道(园区)有权终止合作,自当年绩效评价统计截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园中园”政策补贴。 

3. 年度经济贡献度考评分高于60分(含)低于100分的,街道(园区)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下一年度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可终止合作。 

4. 年度经济贡献度考评分高于100分(含)的,街道(园  区)可给与运营机构更多载体运营合作优先权。 

5. 年度经济贡献度考评分高于100分(含),且绩效评价成绩突出的,经街道(园区)推荐,联合评审小组评选,可给予运营机构专项奖励,标准由区委区政府按年确定。   

(三)摘牌。单个“园中园”项目经济贡献度考评分低于 60分或连续2个年度未达到100分以上的,联合评审小组对其予以摘牌,摘牌期间不再享受“园中园”政策补贴;在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中园”,联合评审小组有权直接摘牌,并终止“园中园”政策扶持。 

六、奖励兑现及经费保障 

奖励包括:租金补贴、经济贡献奖励、运营经费、专项奖励。扶持期内,每年6月启动上年度补贴、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相应补贴、奖励由运营机构申请,街道(园区)落实审核责任,报区“园中园”专班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局在年度  预算中统筹安排。已执行园区体制的按体制文件规定办理。前置政策按照上文规定办理。 

七、机制保障 

(一)“园中园”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园中园”建设发展的综合指导、重点培育、考核评价;整合各类要素、集聚资源、创新手段、协同推进、实现突破,定期调度“园中园”运营情况。 

(二)设立“园中园”联合评审小组,由区“园中园”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监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领导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审核认定。 

(三)“园中园”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五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办法公布之日前签约的“园中园”项目按照当时签约政策规定执行。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建邺区加快“园中园”建设发展实施办法》(建政办发〔202016 号)即行废止。 

(二)本办法所指“园中园”项目主要为 2 元以上载体的“活力水手计划”项目。 

(三)对于省、市下放企业和跨区域搬迁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度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确认后的新增部分认定。 

(四)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申报顺序、考核审定结果等,将额度内资金分配至相应街道(园区),并纳入预算执行。对项目进展迟缓或未达到时序进度的专项资金额度,财政将收回预算重新安排;对超出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项目,由街道(园区)统筹资金保障,相关支出可编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中安排。 

(五)年度经济贡献度按全口径税收统计;区级经济贡献度指留区部分财力。 

(六)经“园中园”专班认定,具有示范带动的项目可突破  现有政策,进行“一事一议”。

 (七)本办法由建邺区“园中园”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建邺区“园中园”项目绩效评价评分细则



附件 

建邺区“园中园”项目绩效评价评分细则 

建邺区“园中园”项目(活力水手计划)绩效评价以省对区高质量发展考评内容为主要依据,突出主导产业培育发展和地方经济贡献。

一、考核对象。第三方运营机构、载体方和街道(园区)。        

二、评价体系。建立以经济贡献度、新增法人企业、新增运营面积为主要考核指标,以引进内资、高企引育、引进人才、创投活跃度等作为加分项,以异地企业作为减分项的评分体系。运营机构、载体方按经济贡献度分级享受扶持政策,街道(园区)按负责的所有“园中园”考评总分分别排名。

三、评分标准(以下指标均指区属地统计指标)。

(一)街道考核指标

1.核心指标

(1)“园中园”经济贡献度:考评基础分为 100 分,上不封顶。按单位平均面积税收贡献计算得分。即 100×{(“ 园中园”经济贡献÷“园中园”面积)÷目标任务}(考核年度目标任务:第1年 500元/㎡,第 2年 1000元/㎡,第 3年 1500元/㎡。

(2)“园中园”新增法人企业数(须为活跃市场主体,在银行开户、年底有税收):基础数为 5家,每少 1家减 1分,最多减 5分;每新增 1家加 1分,最多加 5分。

(3)“园中园”新增运营面积:基础面积为 3000平方米,每新增 100㎡加 0.1分,最高加 5分。

2.加分指标

(1)引进内资额度:单个项目一次性引进实际利用内资额超过 500万元且通过市投促局审核,得 0.5分(最高不超过 5分);

(2)高企引育:每引培 1 家有效高企,得1.2 分(最高不超过 6分);

(3)引进人才:每成功引进 1 名硕士学历人才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加 0.1分,博士加 0.2分(最高不超过 2分);

(4)大学生就业:每成功招录 1 名应届大学生,实现稳定就业的,得 0.05分(最高不超过 2分)。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并被省市级以上表彰(表扬)的“园中园”,经联合评审小组认定,最高可得 5分。

3.减分指标

(1)异地企业:每发生 1家税收未属地企业,扣 0.5分。

(二)园区考核指标

1.核心指标

(1)“园中园”经济贡献度:考评基础分为 100 分,上不封顶。按单位平均面积税收贡献计算得分。即 100×{(“园中园”经济贡献÷“园中园”面积)÷目标任务}(考核年度目标任务:第 1 年 500 元/㎡,第 2 年 1000 元/㎡,第 3 年 1500 元/㎡,第 4年 2000元/㎡,第 5年 2500元/㎡)。

(2)“园中园”新增法人企业数(须为活跃市场主体,在银行开户、年底有税收):基础数为 10家,每少 1家减 1分,最多减 5分;每新增 1家加 0.5分,最多加 5分。

(3)“园中园”新增运营面积:基础面积为 3000平方米,每新增 100㎡加 0.1分,最高加 5分。

2.加分指标

(1)新增规上企业:每增加 1 家规上企业并成功纳统,得1分(最高不超过 5分);

(2)引进内资额度:单个项目一次性引进实际利用内资额超过 500万元且通过市投促局审核,得 0.5分(最高不超过 5分);

(3)实缴外资:每新增实际利用外资 200 万美元并经市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得 0.5分(最高不超过 5分);

(4)高企引育:每引培 1 家有效高企,得1.2 分;(最高不超过 6分);

(5)授权发明专利:每新增 5件授权发明专利,得 0.5分;(最高不超过 5分);

(6)PCT专利申请:每申请 1件 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受理通知书为准),得 0.5分;(最高不超过 5分);


(7)“瞪羚”引育:每引育 1 家“瞪羚”企业,得 2 分;

(8)引进人才:每成功引进 1 名硕士学历人才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加 0.1分,博士加 0.2分(最高不超过 2分);

(9)大学生就业:每成功招录 1 个应届大学生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得 0.05分(最高不超过 2分);

(10)获得股权投资:每获得 500万元股权投资,得 1分(最高不超过 5分)。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并被省市级以上表彰(表扬)的“园中园”,经联合评审小组认定,最高可得 5分。

3.减分指标

(1)异地企业:每发生 1家税收未属地企业,扣 0.5分。

四、其他事项。考核期内,绩效评价考核指标需经省、市、区职能部门认可后方能计入分值。

(1)街道(园区)有多个“园中园”项目的分值可累计;

(2)区内注册纳税企业迁入(挂靠)“园中园”的,迁入企业相关经济指标不列入“园中园”统计,按区内实际经营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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