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明细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条件 | 奖励描述 | 奖励金额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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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文化产业项目 | 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 500000 | 申报 |
2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建立的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文化创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 | 根据其建设投入、运营效益等,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 | 800000 | 申报 |
3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设计服务(包括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专业设计服务等)、出版发行、数字内容(包括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字内容、互联网游戏、多媒体及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等)、工艺美术等行业相关文化产品及非遗类文化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 | 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助 | 200000 | 申报 |
4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当年新入选国家级重点文化企业名单的 | 给予 50 万元奖励 | 500000 | 申报 |
5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当年新入选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名单的 | 给予 30 万元奖励 | 300000 | 申报 |
6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当年新入选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名单的 | 给予 20 万元奖励 | 200000 | 申报 |
7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 | 给予 50 万元奖励 | 500000 | 申报 |
8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 | 给予 30 万元奖励 | 300000 | 申报 |
9 |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 | 给予 20 万元奖励 | 200000 | 申报 |
10 | 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新开业商场(购物中心)) | 第一年,商户入驻率达70%(含)以上(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引进一个国际一线品牌商户(以世界品牌实验室排行榜当年发布的名单为准) | 奖励运营商10万元,同一商场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100000 | 申报 |
11 | 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商贸零售企业) | 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范围,年增幅达全区平均水平。年零售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同时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500000 | 申报 |
12 | 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商贸零售企业) | 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范围,年增幅达全区平均水平。年零售总额在1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 | 对应追加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100000 | 申报 |
13 | 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商超促销活动) | 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范围 | 奖励标准为商超专项促销活动总决算的50%,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 申报 | |
14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企业规模发展) | 年电商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综合电商平台 | 每年给予交易额(销售额)1‰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 申报 | |
15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企业规模发展) | 对年电商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的垂直类电商平台 | 每年给予交易额(销售额)1‰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 申报 | |
16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企业规模发展) | 对年电商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商应用企业 | 每年给予交易额(销售额)1‰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 申报 | |
17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企业规模发展) | 对认定为总部的电商企业 |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1000000 | 申报 |
18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企业规模发展) | 对年电商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传统企业 | 在线上线下融合中产生的费用给予总额30%的补贴,同一企业(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申报 | |
19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跨境电商发展) | 对形成100万元以上跨境实绩的企业 | 按投入相关费用的30%给予扶持,每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申报 | |
20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跨境电商发展) | 对产品通过邓白氏注册服务和SGS等国际认证、建立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企业,形成跨境电商业绩后 | 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申报 | |
21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跨境电商发展) | 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并形成跨境电商业绩的企业 | 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50%的扶持,单一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申报 | |
22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跨境电商发展) | 对跨境电商企业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 | 给予年销售额1%的奖励 | 申报 | |
23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跨境电商发展) | 对经认定入驻我区的跨境电商平台或子站点 | 给予年销售额1‰的奖励 | 申报 | |
24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 对经认定的电商示范园区 | 在产业配套方面的新增投入给予不超过总额30%的补贴,当年同一园区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申报 | |
25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 经认定的城市共同配送、跨境共同配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项目 | 主营业务中新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总额30%的补贴,单一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申报 | |
26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 经认定的电商企业 | 给予不超过当年仓储物流费用5%的补贴,该项补贴不超过当年货物销售额的1% | 申报 | |
27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 电商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400万元以上的 | 每年给予其主营业务收入1%的奖励 | 申报 | |
28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 对经备案同意的电商人才公益培训及业务对接活动 | 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50%的扶持 | 申报 | |
29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 在建邺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电商实验室、研究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 |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 | 1000000 | 申报 |
30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 在建邺区新设立的省级电商实验室、研究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 | 一次性给予80万元 | 800000 | 申报 |
31 |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 (电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 在建邺区新设立的市级电商实验室、研究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 | 一次性给予60万元 | 600000 | 申报 |
32 | 鼓励发展会展业 (扶持会展企业补助) | 在我区新注册且依法纳税从事展会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 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开办费 | 30000 | 申报 |
33 | 鼓励发展会展业 (扶持会展企业补助) | 属地企业新培育展会面积达5000平米(含)以上 | 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50000 | 申报 |
34 | 鼓励发展会展业 (扶持会展企业补助) | 增量奖励:对展会的展览规模取得一定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150个展位 | 给予2万元奖励。每个展览项目的规模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 20000 | 申报 |
35 | 鼓励发展会展业 (扶持展览项目补助) | 在我区举办单个展览项目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含)以下 | 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承办方)补助金额5万元 | 50000 | 申报 |
36 | 鼓励发展会展业 (扶持展览项目补助) | 在我区举办单个展览项目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含)以下 | 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 150000 | 申报 |
37 | 鼓励发展会展业 (扶持展览项目补助) | 在我区举办单个展览项目面积达500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 300000 | 申报 |
38 | 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设立市场体系建设扶持资金 | 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经区商务局认可的新建菜市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 连续两年给予经营农副产品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资金扶持 | 申报 | |
39 | 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设立市场体系建设扶持资金 | 按照南京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企业对老旧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改造方案经区商务部门审核认可,待改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后 |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70% 进行补贴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申报 | |
40 | 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设立市场体系建设扶持资金 | 按照要求进行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智慧化市场改造等,经验收合格后 |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70% 进行补贴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申报 | |
41 | 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设立市场体系建设扶持资金 | 在肉菜追溯、市场创建等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奖励的企业 | 区政府按1:1配套奖励 | 申报 | |
42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引进新型会奖旅游项目) | 组织大型会奖旅游团队,人数在300人以上且在建邺区住宿2晚以上的 | 对该活动的承办方给予每团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30000 | 申报 |
43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区内过夜旅游经营服务) | 研学旅游团队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在建邺区住宿2晚以上的 | 给予承办方1万元奖励 | 10000 | 申报 |
44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区内过夜旅游经营服务) | 研学旅游每团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且在建邺区住宿2 晚以上的 | 给予承办方2万元奖励 | 20000 | 申报 |
45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区内过夜旅游经营服务) | 旅游企业当年度接待境外游客在建邺区过夜达1000人以上的 | 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 申报 | |
46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区内过夜旅游经营服务) | 当年度接待国内游客在建邺区过夜达1000人天以上的 | 按5元/人天标准给予奖励 | 申报 | |
47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开展旅游市场营销) | 以广告投放、参加大型旅展设置展位及其他形式,在境外自主开展含建邺主题的旅游营销推广企业,活动方案报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同意 | 按照单次不超过2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 20000 | 申报 |
48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开展旅游市场营销) | 通过国内外各类媒介,为建邺旅游开展宣传推荐的企业,宣传方案报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同意 | 根据其覆盖率、影响力、宣传效果等因素,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 50000 | 申报 |
49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奖励建邺旅游创新发展) | 将建邺区两个以上新推出旅游景点纳入当年度旅游线路进行开发宣传,并组织3次以上旅游活动,游客累计1000人以上的 | 一次性奖励1万元 | 10000 | 申报 |
50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奖励建邺旅游创新发展) | 旅游商品(产品)或创意设计获国家级奖项的,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可 | 对设计方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同时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 150000 | 申报 |
51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奖励建邺旅游创新发展) | 旅游商品(产品)或创意设计获省级奖项的,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可 | 对设计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 100000 | 申报 |
52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和奖励建邺旅游创新发展) | 旅游商品(产品)或创意设计获市级奖项的,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可 | 对设计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 50000 | 申报 |
53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 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 | 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 60000 | 申报 |
54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 对被评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 | 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30000 | 申报 |
55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 对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 | 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 10000 | 申报 |
56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 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 | 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6万元 | 60000 | 申报 |
57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 对被评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 | 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 30000 | 申报 |
58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 对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 | 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 10000 | 申报 |
59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 体育企业参与编制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或备案的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 100000 | 申报 |
60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 | 体育产品被体育主管部门确定为行业生产样本予以推广应用的 |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 100000 | 申报 |
61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在建邺区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特色品牌赛事活动) | 对举办国际级体育赛事的体育企业、经体育部门确认的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200000 | 申报 |
62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在建邺区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特色品牌赛事活动) | 举办全国级体育赛事或连续两年及以上举办具有自主版权的特色品牌赛事活动的承办单位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100000 | 申报 |
63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举办能显著提升我区体育产业发展的体育展会) | 体育企业代表建邺区参加各类国际性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 | 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100000 | 申报 |
64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举办能显著提升我区体育产业发展的体育展会) | 体育企业代表建邺区参加各类全国性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 | 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 | 50000 | 申报 |
65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举办能显著提升我区体育产业发展的体育展会) | 参加省市及建邺区组织的体育产业会展,展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50000 | 申报 |
66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体育俱乐部及体育平台建设) | 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体育创新平台建设和对于冠以“建邺”队名,参加国际国内职业联赛的体育俱乐部 | 依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等因素,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 100000 | 申报 |
67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电竞业发展) | 当年度承办电竞职业大赛的电竞赛事运营企业,根据赛事等级(国际级、国家级) | 给与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300000 | 申报 |
68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电竞业发展) | 当年度参加过国际级电竞比赛的电竞俱乐部(战队),根据赛事等级(国家级、杯赛、联赛、次级联赛) | 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00000 | 申报 |
69 |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支持和鼓励电竞业发展) | 在建邺区依法注册成立的电竞行业协会(联盟),举办电竞赛事颁奖盛典、行业会展、电竞论坛等重大活动的 | 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100000 | 申报 |
70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入园奖励) | 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全球前50强、全国前1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全国性、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 | 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 1000000 | 申报 |
71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国家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一名 | 给予10万元奖励 | 100000 | 申报 |
72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国家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二名 | 给予8万元奖励 | 80000 | 申报 |
73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国家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三名 | 给予6万元奖励 | 60000 | 申报 |
74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省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一名 | 给予5万元奖励 | 50000 | 申报 |
75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省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二名 | 给予4万元奖励 | 40000 | 申报 |
76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省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三名 | 给予3万元奖励 | 30000 | 申报 |
77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一名 | 给予3万元奖励 | 30000 | 申报 |
78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二名 | 给予2万元奖励 | 20000 | 申报 |
79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创新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级专业大赛中获得第三名 | 给予1万元奖励 | 10000 | 申报 |
80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品牌建设奖励) | 首次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入驻企业 | 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 300000 | 申报 |
81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品牌建设奖励) | 首次获得“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的入驻企业 |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100000 | 申报 |
82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品牌建设奖励) | 首次获得“江苏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入驻企业 | 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 20000 | 申报 |
83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品牌建设奖励) | 首次获得“全市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的入驻企业 | 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50000 | 申报 |
84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品牌建设奖励) | 首次获得“全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入驻企业 | 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 10000 | 申报 |
85 |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领军人才奖励) |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高管入选“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且培养合格的 | 给予个人一次性2万元奖励 | 20000 | 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