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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8-27

文号:宁创委办〔2021〕2号 发文单位:市委创新办

政策类型:全部 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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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科学布局实施南京市市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聚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国家有需求、南京有基础的重点领域,围绕我市八大产业链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专项新增总投资或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项目,可不受项目总投资限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5年。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市级重大专项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资金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探索建立市区财政、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四条 市级重大专项采取前补助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并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助资金,立项批复后拨付60%的资助资金,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40%资助资金;重大专项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设立重大专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共同审议重大专项总体布局、新增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等,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评估验收和共同管理;市委创新办负责统筹协调、督查推进;市科技局负责确定选题方向,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受理、评审和评估验收等具体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市科技局初审后,将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对于分阶段开展的项目,一期项目与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一并报批,后续项目按照独立的重大专项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支持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报联席会议审议;多个课题组成的重大专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联络,推动对接与合作。

承担单位是项目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完成任务目标,并提交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市财政局按财政负担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评估验收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适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按计划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市级重大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阶段绩效评估和年度监督评估,加强对相关项目的抽查,并进行责任倒查,督促落实监督和评估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出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联席会议组织或委托推进部门组织力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验收报告,相关报告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以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等为基本依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前,试点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客观、规范地记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考核和目标评估制度。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健全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创新办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细则16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