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2-16
文号:宁科〔2021〕29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关于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4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所建立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范围为省级以上正式运行的研发机构。对绩效考评结果优良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研发机构的绩效考评工作,3年为一周期,按技术领域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及时限
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市科技局A233、A234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所需材料
《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申报书》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研机构与基础研究处:张建功(025)68786388
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孟祥飞(025)68789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