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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7-27

文号:宁科〔2021〕32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类型: 全部 高新技术企业 场地设施

政策原文 奖励明细 返回

奖励政策明细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条件 奖励描述 奖励金额 操作
1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1、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2、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A)的,结合省孵育计划奖补标准 省市两级共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申报
2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1、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2、在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A)和良好(B)的,结合省孵育计划奖补标准 省市两级共给予最高80万元和60万元奖励 申报
3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1、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2、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双创示范基地 每家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申报
4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1、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2、实施“科创森林成长计划”,各区应根据科技企业不同成长阶段 提供低成本场地租赁服务 申报
5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1、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2、鼓励区域内双创载体拿出一定比例的孵化场地,为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提供免费创业场所,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地 给予奖励 申报
6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1、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2、对列入市级绩效评价且获得优秀(A)和良好( B)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优良率不超过40%。 给予最高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申报
7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 1、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2、对获得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 按规定给予奖励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