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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4-28

文号:宁科〔2021〕27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类型:全部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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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区域各类创新主体在科研、产业等领域交流合作,培育协同创新的科技产业生态,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七项第15条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聚焦区域创新合作体系建设,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支持做强纽带、搭建桥梁,探索长三角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新型组织模式和合作机制。

第三条 对促进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依据服务绩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

1. 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动的调研咨询。

2. 举办以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研合作、科技项目融资或产业协同等对接活动或培训活动。

3. 牵头组织技术攻关联盟等。

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合作活动是指为解决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需求(需求侧),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需求侧调研、供给侧调查、平台搭建、交流讲座、对接辅导、路演展示、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供给侧是能够解决技术需求的技术攻关单位,可以是单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其中至少有1家为长三角非本市单位。

第三章   申报确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围绕本市主导产业或其细分领域、产业链条,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申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接意向申报单位,会商活动组织内容和方式,了解第三方机构资质和能力。同时,要求第三方机构制订活动方案。

第九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联合区(园区)组织长三角范围内各类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活动。

第十条  市科技局择优明确入选的第三方机构,并签署委托科技服务合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合同明确的目标和成果,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供需双方合作满意度、合作项目成效等要素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项目支持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支持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强化诚信建设。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办事指引

附件

            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办事指引

一、办理时间和时限

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

三、所需材料

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四、责任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司马力  (025)68786373


细则19市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