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
文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
奖励政策明细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条件 | 奖励描述 | 奖励金额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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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 | 奖励40万元 | 申报 | ||
2 | 对经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推荐,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成长板挂牌,且符合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企业 | 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 申报 | ||
3 | 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 奖励100万元 | 申报 | ||
4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 奖励60万元 | 申报 | ||
5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 | 奖励120万元 | 申报 | ||
6 |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 | 奖励40万元 | 申报 | ||
7 | 上市企业经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批准,以增发新股、配股方式再融资的 | 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 申报 | ||
8 | 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其它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南京市的,发行上市完成后 |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申报 | ||
9 |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 | 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 | 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