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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2-26

文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策类型: 全部 金融 科技创新

政策原文 奖励明细 返回

奖励政策明细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条件 奖励描述 奖励金额 操作
1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 给予20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申报
2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缴注册资本在1-5亿元(不含5亿元)的 给予5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 申报
3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缴注册资本在15-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 给予40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4%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600万元。 申报
4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申报
5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申报
6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对投资于注册纳税在本市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4个月,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基金 按投资额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申报
7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 给予40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600万元。 申报
8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对基金并购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认定,符合八大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 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地方经济贡献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
9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 给予1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20万元。 申报
10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 给予5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5%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 申报
11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 给予1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20万元。 申报
12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对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实际募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社会化母基金落户南京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予以政策安排。 申报
13 关于金融创新 (拓展股权融资)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缴注册资本在5-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 给予20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6%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