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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3-17

文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类型:全部 技术推广服务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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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十四条中“对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每年增量的2%给予奖励”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工作流程、部门职责,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财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奖励方式为增量奖励,对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每年增量的2%给予奖励。增量指银行本年度符合规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超出上一年度符合规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差额。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是指:

1.以知识产权作为唯一质押物的贷款,实际贷款金额全部作为本实施细则认定的贷款总额。

2.以知识产权和其他不动产共同作为质押物的贷款,实际放款金额剔除其他不动产质押物评估值对应贷款额度后的部分,作为本实施细则认定的贷款金额。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指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对申请单位授信并实际发放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纳入增量奖励计算基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利率参照同期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不应超过30%(含30%),贷款额度不作限制。利率上浮超过30%的贷款,不享受奖励。

第七条 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发放的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符合“宁创贷”要求的,纳入“宁创贷”风险代偿体系;超过2000万元的不纳入“宁创贷”风险代偿体系。

第八条 申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奖励所统计计算的贷款金额不再纳入“宁创贷”增量统计范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奖励和“宁创贷”增量补贴不可叠加享受。

第九条 年度申报奖励集中办理一次,银行应于每年10月登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申报系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奖励,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银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材料;

2.企业贷款借据;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4.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申报表;

6.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奖励实施细则,受理、审核奖励申请材料,核算奖励资金额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奖励方案进行复核,落实和拨付奖励资金,根据情况对资金绩效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该做好台账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质押融资奖励业务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质押融资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细则29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