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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2-22

文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策类型:全部 股权投资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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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在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的重要作用,现就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机构资格

在南京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在申报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以及省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项目要求

申请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业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担保企业、项目为在南京市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并由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2.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

3.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担保费是指担保机构向被担保企业收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费和保证金收益(保证金收益按存入银行的实际利率计算)等费用之和;

4.为本担保机构股东或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开展的担保业务不在补偿范围。

三、支持方式

(一)保费补贴

担保机构对科技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保费补贴。

(二)风险补偿

纳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合作范围的担保机构,由国家担保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分别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代偿本金不高于10%的部分。出现代偿风险并获得省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后,担保机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代偿补偿资金,如在此期间有追偿所得,应当在抵扣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将追偿所得在代偿金额中扣除。

四、资金额度

各项资金总额如超过市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专项资金总额,将依照可用专项资金额度进行相应比例调整。政府性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纯信用贷款担保比例不低于20%等绩效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其对应年度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资金申报、管理等事项参照《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金监发〔2019〕173号)执行。


细则30市关于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的实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