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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3-17

文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财政局

政策类型:全部 金融股权投资基金租赁业会展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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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十三条“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起单位,按融资额2%、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工作流程、部门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由发起单位通过交易、再许可等方式受让上述基础资产,经第三方机构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提供增信后,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上述企业是指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起单位”,指经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获得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承担证券化项目发起任务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额度”,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参与企业实际融资额度总和。

第五条 发起单位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按每单实际融资额度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发起单位采用一次申报、分期发行的,则每期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该期发行实际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个年度内兑现奖励不超过一次。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要求不低于1年(含1年期),票面利率按照市场化发行方式确定。

第七条 发起单位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奖励,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1.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励申请书;

2.发起单位“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4.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

5.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6.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奖励申请常年受理,每年8月31日前申请受理的,当年度兑现奖励;8月31日之后申请受理的,在第二年度第一季度兑现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融资额度进行核查并出具正式报告,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奖励实施细则,受理、审核奖励申请材料,核算奖励资金额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奖励方案进行复核,落实和拨付奖励资金,根据情况对资金绩效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条 发起单位、融资单位应该做好台账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证券化融资奖励业务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证券化融资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细则31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