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最新政策
首页 政策查询 政策申报 智能问答 一企来专窗

南京市国有创投企业创新激励管理办法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

文号:宁国资委〔2021〕28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国资委

政策类型:全部 技术推广服务科技创新

政策原文 奖励明细 返回


南京市国有创投企业创新激励管理办法

依据宁委发〔2018〕1号文件第九条和宁委发〔2021〕1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国有创投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决策机制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创投企业和国有参股创投企业是指我市国有企业出资,主要从事非上市创业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创投类企业;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我市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入股形成权益,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的以科技创新为主的中小企业。

(二)国有创投企业出资设立创投基金、参股创业企业的投资事项不再列入国资监管机构特别监管类事项清单,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自主决策。

(三)国有参股创投企业实施项目投资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由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自主决策;国有出资方按照章程或协议的有关约定,在相关决策机构履行投资决策或投资监督等法定职责。

二、估值管理和退出机制

(一)国有创投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可使用市场化估值方法;对国资参股的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有股东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由国有股东在创业企业股东会决策后依法实施。

(二)投资于本市需要国有资本进行引导和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国有创投企业可在章程、投资协议、合伙协议中事前约定创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国有创投企业根据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后,项目股权转让可按章程、投资协议、合伙协议有关事前约定依法实施。

三、激励机制

(一)建立国有创投企业投资项目跟投机制,跟投股权与创业企业国有股权同股同价、同股同权,跟投股权可以随国有股权一并退出。

1.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跟投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创业企业股权。

2.鼓励核心人员(国有创投企业高管、项目管理团队)在创业企业项目投资时以自有资金实施跟投。

3.允许国有创投企业普通员工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投资项目。

(二)建立投资项目和子基金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加大对项目团队、基金管理团队的有效激励,激发国有创投企业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对创投企业实施的各项奖励,应与创投企业整体效益相挂钩。

1.国有创投企业直投项目退出时,可将不超过退出项目净收益的3%用于奖励项目团队。

2.国有创投企业参与设立的合作制基金,在基金到期完成全部收益分配后,可将不超过国有创投企业所享有基金份额增值收益(剔除门槛收益部分)的4%对国有创投企业参与该基金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以上两项奖励兑现金额不计入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

(三)建立符合创投行业运作规律的增量业绩与增量薪酬联动挂钩的分配机制,调动和激发全体员工参与项目管理和增值服务的积极性。

1.国有创投企业考核部门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行业特点和国有创投企业现状设定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与行业对标,事先约定相关超目标奖励,年度经营考核时达到目标时予以兑现。

2.国有创投企业经营业绩达到超目标奖励并兑现的,超目标奖励金额不计入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

(四)创新国有创投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对国有创投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人员,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市场化方式确立考核目标和相关人员薪酬水平。

(五)建立创投企业国有资本考核评价制度,对投入创投领域的国有资本,设定合理的最低预期回报率,按照创投行业特点,采用周期性滚动方式,强化任期业绩考核,综合考核评价国有资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国有创投资本参股的天使子基金和天使项目的投资,主要考核社会资本投入规模、在宁投资项目数。

(六)激励国有创投企业担当作为。坚持公私分明、功过厘清,对从事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创新投资业务的国有创投企业,落实“三个区分开”要求,按照创业投资行业特点,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规范决策、投后管理的创投项目退出产生的正常损失,按商业原则公平判断,以较长周期以及创投企业整体项目投资绩效客观综合评价。

(七)各创投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实施。

(八)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各类创投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创投企业经其监管机构同意可参照执行。


细则32市国有创投企业创新激励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