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最新政策
首页 政策查询 政策申报 智能问答 一企来专窗

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实施办法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

文号:宁政办发〔2020〕60 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策类型:全部 服务业科技创新

政策原文 奖励明细 返回


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根据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全省协同推进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十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5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设立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助力民营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条 基金总规模10亿元。资金来源具体为:原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资金1.2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各新认缴资金5000万元,江北新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各新认缴资金6000万元。如遇宏观政策、市场需求等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基金用于帮助我市民营企业进行先还后贷的贷款资金周转操作。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业须在我市注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基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各方职责

第六条 设立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紫金投资集团等单位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管委会负责转贷基金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研究制定转贷基金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江北新区、各区设立基金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梳理建立本区内有转贷需求的民营企业名单库并引导其申请使用基金;引导、推动本区(园区)辖内银行机构积极推广、应用基金服务;在基金发生风险后协助追索。

第八条 紫金投资集团下属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以下简称“南京联交所”)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方,根据管委会授权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为银行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南京联交所负责汇总民营企业名单库,对企业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代表基金与银行、企业等签订相关协议文本;排定基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支取和收回;收取、管理企业转贷利息费用;管理、监测基金账户;统计相关数据;基金发生风险后代为追索等。

第九条 合作银行。基金合作面向全部驻宁银行机构开放。合作银行须与南京联交所签署合作协议,制订银行内部操作办法,履行相关承诺。合作银行推动本行全市范围内分支机构与基金开展转贷业务,不得因企业申用基金而对其进行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操作。

第十条 参与基金运作的各方应坚持“诚信守法、勤勉尽责”的准则,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操作模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使用基金按以下操作流程办理:

(一)企业申请。企业贷款即将到期,应提前与合作银行进行沟通,原则上须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提出转贷申请。

(二)银行审核确认。合作银行原则上在收到企业转贷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向南京联交所出具续贷承诺的意见。具体承诺方式由各合作银行在内部操作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公共信用审核。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转贷申请的同时,应授权南京联交所通过“信用中国一江苏南京”、“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公共信用平台,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无重大失信记录的企业可申请使用基金。

(四)审核并排定资金使用计划。南京联交所审核续贷承诺、公共信用等相关信息,根据基金存量可用额度等对资金使用量和期限进行初步安排,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将安排计划反馈给申请企业、合作银行。

(五)签订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与南京联交所签订转贷周转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

(六)归还贷款。南京联交所将资金拨付到银行指定的专项用于企业归还贷款的账户上,并及时通知合作银行和企业,合作银行即时将该笔贷款收回、结清。

(七)银行续贷。合作银行根据续贷承诺相关内容,尽快办理好续贷手续,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后同时通知企业和南京联交所。

(八)归还转贷基金。合作银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南京联交所当日将贷款资金转至基金专户。南京联交所根据基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清费用。

                                          第四章   基金账户管理及收支

第十二条 基金进行专户封闭式管理,企业使用资金完毕后必须归还到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企业与南京联交所签订转贷周转协议时应当约定相关转贷费用。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转贷基金,以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为基准计算每日转贷费用;企业使用转贷基金超过企业与联交所签订协议约定期限的,以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三倍为基准计算每日转贷费用。

第十四条 南京联交所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方,可根据基金年度累计服务企业的实际转贷放款规模,以万分之五的标准提取年度管理费用,用于日常管理运营支出、基金运作管理相关的会议活动、营销推广等费用支出。基金管委会根据基金实际运营情况对管理费提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风险控制、监督与激励评价

第十五条 基金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单笔转贷服务不超过5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亿元。基金借款期限原则上应在15日以内,超过15日的作为逾期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基金独立核算,每个会计年度,对基金出具专项核算报告,按照确定的年度净收益提取基金损失准备金,提取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对基金借款发生的损失进行统一核算。即基金启动追索程序且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借款损失,先由以往年度累计损失准备金弥补,仍不足的应当用当年收益弥补。

第十八条 基金建立“月度通报制”。南京联交所每月汇总各区、各合作银行转贷企业数量、转贷规模等信息,通过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因合作银行原因,未按期续贷并将资金归还基金账户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将其纳入对银行综合考核奖惩范围。同时,将银行违反相应承诺的行为予以记录并上报基金管委会,同时授权南京联交所代基金管委会行使对银行的诉讼和追索。

第二十条 因企业原因导致合作银行已同意发放的贷款不能发放,或银行已放贷资金未能归还到基金账户,企业及企业实际负责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书》相关约定须主动筹措资金归还基金借款。南京联交所、企业、合作银行在转贷全流程中,应保持基金使用信息实时沟通衔接,尽责审慎,确保基金使用后合作银行放贷至专户账号后即归还基金,防止基金各类风险发生。对恶意违约企业,南京联交所代基金管委会行使对其的诉讼和追索,管委会通报在宁各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降低其信用等级,同时将其违约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依法依规在全国相关信息信用平台进行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领域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基金收益归各出资人所有;基金借款发生损失的,授权南京联交所代为行使追索权,追索回来的资金返还专户。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加强对南京联交所受托管理、经办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基金管理、运作、经费使用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由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金融监管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8〕91号)同时废止。


细则33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