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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的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2-22

文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类型:全部 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技术推广服务会展会务服务场地设施旅游服务与开发科技创新个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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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重大平台项储备库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一条、第七条规定,为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科技创新战略引领,力争我市更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融入新时代国家、省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关键支撑。

第三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推进部门和项目储备部门,实行项目储备联动共享。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筹措方式,做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市级应承担资金的保障,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五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遴选坚持严格把关、公平公正,确保入库项目高质量、高水平。入库项目类型包括且不限于:

1.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

2.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建、新建、预研和重大性能提升项目;

3.交叉前沿研究平台和重大工程化创新平台项目。

第六条 纳入国家计划或经国家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新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入库项目,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 鼓励借助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各类创新平台,依托“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科研院所等,积极承接国家、省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开展交叉前沿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等。

第八条 各项目推进部门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储备库建立及项目调整后需每年年底推送给市发改委汇总共享。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争取中央、省专项补助。项目支持经费在扣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和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后,原则上由市、区(园区)按1:1分担,其中在江北新区落地的项目,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项目所在区(园区)或市直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对部分研究周期长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可采取分期支持方式,由承担单位分阶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给予持续支持。

第十二条 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国家和省拨付到账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资助金额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十四条 各区(园区)建立与市级推进部门相衔接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相关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实施的支撑要素条件保障,在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保证项目安全建设和运行。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推进部门、市财政局按照现行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别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各推进部门应每年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根据实施进度,适时会同市财政局,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各推进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进行跟踪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抽逃资金、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推进部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35市关于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的实施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