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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

政策级别:区级 生效日期:2019-09-09

文号:建发〔2019〕27号 发文单位:中共南京市建邺区委员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政策类型:全部 高新技术企业金融股权投资基金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零售业人工智能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法律服务租赁业商务商贸会展会务服务文体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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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和《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高标准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为统揽,结合区域产业布局,聚焦主导产业优先发展,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发展,培育特色产业协同发展,形成产业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产业集群品牌实力不断彰显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

通过政策支撑,推动全区主导产业进一步集聚,产业特色进一步彰显,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总部能级进一步提升,作为南京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地位更加突出。

三、基本原则

(一)高端引领,创新发展。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汇集、利用高端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拥有技术主导权的战略新兴产业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发挥产业创新引领辐射示范作用。    

(二)跨界融合,协调发展。引导产业跨界融合发展,加大科技、金融商务文化“互联网 +”等领域融合等领域融合,加强 对 城市建设运营服务的创新融合与集成应用。城市建设运营服务的创新融合与集成应用。

(三)生态集约,绿色发展。支持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发展,支持资源耗费少、地均及人均产出高的知识、技术、资本密集型行业,淘汰低效产业,支持绿色生产、绿色消费。

(四)区域协同,开放发展。对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主动融入全球发展格局,拓展对内、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形成长三角区域间产业创新链的协同发展布局,争创双向开放新优势,推动我区开放经济快速发展。

(五)改革创新,共享发展。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区域、人才、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优势,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促进民间投资,支持辖区企业上市,加快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新动能。

四、产业布局

优先发展主导产业: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

大力发展重点产业:文化、旅游、体育、商务商贸、会展产业。

加快培育特色产业:法律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

重点优化经济形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数字经济、开放型经济。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区域产业和空间优势互补、融合互动,实现错位发展、彰显区域特色,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有序、互惠共赢的空间发展模式。生态科技岛重点发展以人工智能和水科学为特色的产业;高新区(科技园)重点发展科技服务业,突出发展数字总部经济,打造法律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特色产业;江东商贸区重点发展现代商务商贸产业;中央商务区重点发展金融服务业;河西南部重点打造超级总部基地。

五、政策体系

建立科学规范有建邺特色的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形成1个统领政策加6个专项政策的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1”是指本办法,重点明确产业方向、目标、相关原则,内含覆盖所有产业类型的共性扶持和资金管理等内容;“6”是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的6个专项扶持政策,分别为:金融业2个、科技服务业2个、人工智能产业1个和文化、商务商贸、旅游、体育、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特色产业政策1个。

六、扶持对象

(一)在区内依法注册、纳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为我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且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需主动纳入规上企业管理。

       (二)在区内依法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

(三)对我区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

(四)科技含量高、行业影响力大、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社会贡献大等重大项目。

七、扶持内容

(一)实缴资本扶持

新引进企业注册后三年内,实缴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办公补贴扶持

1.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办公房的,前三年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2.新引进总部企业购买自用办公房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分三年兑付。

3.新引进非总部企业租赁办公房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当年度经济贡献度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时,当年可按照0.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4.新引进非总部企业购买办公房的,当年度经济贡献度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分三年兑付。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房转售、出租或改变其用途。

(三)经济贡献奖励

1.新引进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度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的经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按其上年度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70%、60%核定。

2.新引进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度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总部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的经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按其上年度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90%、80%核定。

(四)成长奖励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扶持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

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

(五)楼宇扶持

商务办公楼宇属地纳税率达到80%(含)以上的,年度经济贡献度达到1亿元(含)以上时,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经济贡献度达到5亿元(含)以上时,给予250万元奖励;年度经济贡献度达到10亿元(含)以上时,给予500万元奖励。

(六)社会团体扶持

新引进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登记为市级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登记为省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登记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认定合法的境外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可参照执行。

(七)大型会议补助

凡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且在我区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的会议或论坛将分别给予主办方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补助(会议费用有来源于财政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八、扶持原则

(一)产业扶持政策由区发改委、区投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园区拟定扶持范围、方式和标准。“一事一议”由责任落实部门负责拟定具体意见。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区内多项产业政策体系中规定的扶持和奖励政策,但同一项目或同一类扶持奖励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

(三)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产业发展专项补助需区配套、分担的,原则上区级不再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四)同一企业所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含上级政策需区配套的)原则上不突破企业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度。

(五)对我区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强的企业(含从市外引入),由责任落实部门在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拟定具体意见,报区委、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一事一议”协议报各相关部门备案。

(六)对于省、市下放企业和跨区域搬迁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度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确认后的新增部分认定。

九、预算编制

(一)产业扶持资金(含“一事一议”)预算由区投促局会同各功能园区编制总预算,园区编制预算范围与业务主管部门不重复。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各部门产业扶持资金总预算金额。

(二)生态科技岛经开区比照上一条原则编制扶持资金预算,资金从经开区封闭财力中安排。

(三)街道引进企业奖励资金含在街道奖励资金预算中,由街道自行编制。

(四)省级以上部门制定的专项奖补资金,由各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五)对超出部门预算需追加的产业扶持资金,实行预先审批制,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追加预算安排。

十、预算执行

(一)兑现时间

产业扶持资金兑现时间为下年度6月30日前。“一事一议”事项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协议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专项区配套奖补资金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兑现流程

1.审核流程:产业扶持资金(含“一事一议”项目)由园区初审,单笔1000万元以下的,由园区党工委会审,会审通过后即可兑付;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园区报政策牵头实施部门会相关部门审定,会审后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通过即可兑付;单笔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政策牵头实施部门会相关部门审定,会审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研究通过后方可兑付。

 

     产业扶持资金由企业向园                单笔 1000万以下,园区党

      区申报园区初审通过的              工委会报审通过报财政局备

                                                           案后,园区进行兑现      

                               

      单笔1000万(含)以上,                 单笔 3000万以下,报财政      

      园区报政策牵头实施部门          局备案后,园区进行兑现

      会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通过                      

                            

      单笔 3000万(含)以上,                 报财政局备案后,园区

    牵头实施部门报区委、区              行兑现

       府会议研究通过

         

     

  

2.拨付流程:产业扶持资金(含“一事一议”项目及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专项区配套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属园区统一扎口拨付。年初预算下达园区的,由园区按审批流程拨付;年初预算下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流程完成审批后,将分配方案按指定样式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对应指标调整至企业所属园区,由园区扎口拨付至企业。

3.各园区要建立企业获得产业扶持资金总额台账,确保企业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度。并按季度上报区财政局和对应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拨付管理联动机制。

4.街道引进企业奖励参照执行。

(三)管理与监督

1.为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规范,由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政策兑现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虚假申报获得扶持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扶持政策,并按企业信用管理要求纳入企业征集系统。

3.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绩效、审计、检查、统计、调研等工作,由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牵头办理。

十一、健全机制

建立会办机制。根据需要,举办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和各政策牵头部门、相关街道或园区参加的政策兑现会办会,解决政策兑现过程遇到的相关问题,重大问题形成决议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

十二、附则

(一)以上扶持对象,均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守法诚信经营。

(二)不在本办法规定内的专项奖励政策,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行业特征和指标需求自行制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三)“园中园”模式的奖励对象为“园中园”运营机构和业主。

(四)年度经济贡献度指一个会计年度全口径统计数据;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指一个会计年度留区部分统计数据。

(五)“新引进”指本办法正式发布之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社会团体。

(六)总部企业认定参照市政府《2019-2020年南京市新增100家总部企业行动计划》制定的标准。

(八)楼宇扶持奖励对象为商务楼宇的单一业主或非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

(九)本办法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本暂行办法发布后,《建邺区招商工作指引》(建发〔2016〕11号)、《建邺区关于扶持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建政发〔2016〕78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