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关于促进南京金鱼嘴基金街区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
政策级别:区级 生效日期:2019-08-28
文号:建政办发〔2019〕12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奖励政策明细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条件 | 奖励描述 | 奖励金额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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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户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 | 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 | 奖励30万元 | 300000 | 申报 |
2 | 落户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 | 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亿元(不含5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 | 奖励100万元 | 1000000 | 申报 |
3 | 落户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 | 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 —15亿元(不含 15 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 | 奖励500万元 | 5000000 | 申报 |
4 | 落户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 | 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 | 奖励1000万元 | 10000000 | 申报 |
5 | 落户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 | 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 | 奖励1500万元 | 15000000 | 申报 |
6 | 落户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 |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 | 奖励30万元 | 300000 | 申报 |
7 | 落户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 |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 | 奖励100万元 | 1000000 | 申报 |
8 | 落户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 |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 | 奖励500万元 | 5000000 | 申报 |
9 | 落户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 |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 | 奖励1000万元 | 申报 | |
10 | 落户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 |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 | 奖励1500万元 | 15000000 | 申报 |
11 | 落户奖励 (增资) | 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以上奖励标准。 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 | 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 申报 | |
12 | 落户奖励 (增资) | 对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的,参照新设股权投资企业奖励标准 | 仅对增资部分给予奖励。 | 申报 | |
13 | 落户奖励 (符合本措施相关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 | 持续两年位于全国相关权威综合排名第1—5名的 | 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 5000000 | 申报 |
14 | 落户奖励 (符合本措施相关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 | 持续两年位于全国相关权威综合排名第6—10名的 | 经认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 3000000 | 申报 |
15 | 落户奖励 (符合本措施相关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 | 持续两年位于全国相关权威综合排名第11—20名的 | 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1000000 | 申报 |
16 | 运营扶持 | 在南京金鱼嘴基金街区新注册设立、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机构 | 可按照实际租赁使用办公面积,自企业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实际租赁价格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 申报 | |
17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年度区域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 | 按照购房价格最高1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 申报 | |
18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全国相关权威综合排名第1—20名 | 按照购房价格最高1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 申报 | |
19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控股股东(出资比例最高合伙人)为世界 500强或中国100强企业 | 按照购房价格最高1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 申报 | |
20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在我区范围内注册并持续实地经营满3年,先租后买办公载体。 | 按照购房价格最高1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 申报 | |
21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年度区域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 | 按照购房价格最高7%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申报 | |
22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全国相关权威综合排名第21—30名 | 按照购房价格最高7%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申报 | |
23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按照购房价格最高 5%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 申报 | |
24 | 运营扶持 (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购房补贴三年内分期(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兑付 | 分期兑付期间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达到高一级购房补贴条件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 申报 | |
25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企业先租后买的 | 购、租房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申报 | |
26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获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 | 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申报 | |
27 | 运营扶持 (对于新注册设立、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对南京金鱼嘴基金街区发展有较大带动力、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入驻南京金鱼嘴基金街区 | 经认定,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 申报 | |
28 | 运营扶持 | 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将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相关规定执行)满2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及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 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申报 | |
29 | 运营扶持 |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区经认定备案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且持有满2年的 | 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5%的投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 300 万元。所投资企业迁入我区内的,适用该条款。 | 申报 | |
30 | 运营扶持 |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区内、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且持有满 2 年的 | 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 5%的投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 300 万元。所投资企业迁入我区内的,适用该条款。 | 申报 | |
31 | 运营扶持 | 按照持股时间、实际发生损失等情况,对投资于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形成损失 | 按照最高 6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补偿最高600万元。 | 申报 | |
32 | 经济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 | 对符合本措施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第1—3年 | 按照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奖励 | 申报 | |
33 | 经济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 | 对符合本措施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第4—6年 | 按照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50%的标准给予奖励。 | 申报 | |
34 | 经济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第1—3年 | 按照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100%的标准给予奖励 | 申报 | |
35 | 经济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第4—6年 | 按照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 50%的标准给予奖励 | 申报 | |
36 | 经济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第7年起 | 按照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3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对于企业区域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实现增长的,再按照新增部分50%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 申报 | |
37 | 经济贡献奖励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的规定) |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按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核算方式备案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 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申报 | |
38 | 经济贡献奖励 | 对符合本措施申报条件的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中的合伙人(包括企业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 | 按照其在基金退出时产生的区域经济贡献80%的标准给予奖励 | 申报 | |
39 | 人才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管理企业最多不超过3人)或税前工资薪酬1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人才 | 按照其个人对区域经济贡献80%的标准给予奖励 | 申报 | |
40 | 人才奖励 (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人才,推荐申报省、市、区相关人才政策。) | 对上一年度区域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或全国相关权威综合排名前30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和金融人才(每家管理企业最多不超过5人) | 可统筹优先安排人才公寓或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住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 申报 | |
41 | 人才奖励 (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人才,推荐申报省、市、区相关人才政策。) | 对上一年度区域经济贡献 1000万元(含)以上或全国相关权威综合排名前20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其高管和金融人才(每家管理企业当年最多不超过3人)子女教育事宜。 | 申报 | |
42 | 其他扶持 | 投资于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服务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主导产业等领域企业的社会股权投资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可参与跟投或合作成立子基金,区高新产业发展基金可参与合作成立子基金,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或区高新产业发展基金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或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对天使子基金的最高出资比例低于50%。 | 申报 | |
43 | 其他扶持 | 跟投项目 | 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退出时,可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被跟进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最高50%可用于奖励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最高20%可用于奖励被跟进社会股权投资机构。 | 申报 | |
44 | 其他扶持 | 合作子基金项目 | 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退出时取得的投资超额收益部分,最高 50%可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合作出资方,其中参股天使子基金所取得的全部投资收益,最高80%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合作出资方。 | 申报 | |
45 | 其他扶持 | 对在南京金鱼嘴基金街区新注册设立,对南京金鱼嘴基金街区发展有较大带动力、影响力的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商会或社团组织 | 经认定,参照区级20万元、市级30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 | 申报 | |
46 | 其他扶持 (支持和鼓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商会或社团组织在我区开展各类行业论坛、培训等活动) | 对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部门冠名支持的,并在建邺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行业活动 | 视规模和影响力每场补助2万元至10万元 | 申报 | |
47 | 其他扶持 (支持和鼓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商会或社团组织在我区开展各类行业论坛、培训等活动) | 每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商会或社团组织 | 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 | 申报 | |
48 | 其他扶持 (支持和鼓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商会或社团组织在我区开展各类行业论坛、培训等活动) | 对于组织举办影响力大、全国性的活动 | 补助标准及金额可一事一议。 | 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