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2-28
文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奖励政策明细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条件 | 奖励描述 | 奖励金额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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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知识产权导航产业发展机制 | 对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导航的单位 | 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支持 | 申报 | |
2 | 建立知识产权导航产业发展机制 | 对实施知识产权企业导航的单位 | 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支持 | 申报 | |
3 | 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 对新增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园区) | 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 申报 | |
4 |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 | 对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 | 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支持 | 申报 | |
5 |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 | 对高价值专利组合 | 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支持 | 申报 | |
6 |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 | 对我市新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家奖励 | 申报 | |
7 |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 | 对我市新增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 一次性给予最高4万元/家奖励 | 申报 | |
8 |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 | 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 最高奖励50万元/家 | 申报 | |
9 | 引导企业高质量创造 (每年评选优秀专利奖) | 对优秀发明专利 | 给予每件8000元奖励 | 申报 | |
10 | 引导企业高质量创造 (每年评选优秀专利奖) | 对优秀实用新型专利 | 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 | 申报 | |
11 | 引导企业高质量创造 (每年评选优秀专利奖) | 对优秀外观设计专利 | 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 | 申报 | |
12 | 引导企业高质量创造 (对各区上年度有效发明专利) | 维持10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增量和增幅进行综合排名 | 前五位分二档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 申报 | |
13 | 引导企业高质量创造 (对各区上年度有效发明专利) | 对经国家评定的上年度新增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 | 最高奖励1万元/件 | 申报 | |
14 | 引导企业高质量创造 (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 | 对新增中国驰名商标 | 给予最高100万元/件支持 | 申报 | |
15 | 促进地理标志培育 | 对牵头组织申报地理标志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 | 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 申报 | |
16 | 打造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2.0版 (在江宁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试点专利代理对外开放) | 对成功引进注册境外服务机构的运营单位 | 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 申报 | |
17 |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和质量双提升 (积极拓展服务领域) | 根据年度业务规模、完成质量综合考评 | 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家奖励 | 申报 | |
18 |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和质量双提升 (培育有条件的服务机构、高校、领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金融服务、维权诉讼等特色服务) |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 给予最高50万元/家建设资金补助 | 申报 | |
19 |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和质量双提升 (对已认定的平台和中心进行动态管理) | 按年度服务内容、数量、公益性、覆盖面等综合绩效评估 | 择优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家运营资金支持 | 申报 | |
20 |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发展 (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 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合作银行 | 按每年增量的2%给予奖励 | 申报 | |
21 |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发展 (支持拓展资本市场融资) | 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起单位 | 按融资额2%给予奖励 | 申报 | |
22 |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发展 (支持拓展资本市场融资) | 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起单位 | 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 申报 | |
23 | 培养知识产权实战人才 | 对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 | 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家补助 | 申报 | |
24 | 培养知识产权实战人才 | 对自主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的在宁高校 | 参照培训基地标准给予支持 | 申报 | |
25 | 形成产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 对新建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 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支持 | 申报 | |
26 | 形成产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 对新建的产业知识产权实践基地 | 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支持 | 申报 | |
27 | 形成产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 对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中获得胜诉的在宁企事业单位 | 给予实际维权费50%、最高50万元补助 | 申报 | |
28 | 形成产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 对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中获得和解的在宁企事业单位 | 给予实际维权费50%、最高50万元补助 | 申报 | |
29 | 建立新型产业知识产权监管体系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载体建设) |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 | 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支持 | 申报 | |
30 | 建立新型产业知识产权监管体系 | 对已建成的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 | 依据年度考核绩效,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 申报 | |
31 | 建立新型产业知识产权监管体系 | 对已建成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 依据年度考核绩效,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 申报 | |
32 | 建立新型产业知识产权监管体系 | 对已建成的实践基地 | 依据年度考核绩效,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 申报 | |
33 |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国(境)外申请并授权专利 | 最高给予3万元/件资助 | 申报 | |
34 |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 对通过专利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申请并授权专利 | 最高给予3万元/件资助 | 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