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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0-11-11

文号:宁政规字〔2020〕3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政策类型:全部 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金融股权投资基金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零售业人工智能技术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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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分“组织”和“个人”两类,授予我市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知名度与突出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4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6个。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五条 鼓励我市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一线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采用《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等,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发委)组织评定,其日常工作由南京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发委办)承担。

第八条 市质发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九条 市质发委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审定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条 市质发委办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培训、选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评价申报组织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和获奖个人情况等。

(六)向市质发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及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

(二)通过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服务。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关行业规定认定)及重大质量投诉,无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不受上述限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查、信用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审定公示等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质发委办印发申报通知,通告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和有关事宜,并在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南京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及填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质发委办。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所申报的所有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质发委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发委办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市质发委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及个人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进入考察的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质发委办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进入考察的个人本人作陈述答辩,陈述答辩评审组对其质量管理方法、模式、理论及实践等方面的先进性、创新性和推广性等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市质发委办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对进入考察的个人,市质发委办组织开展考察,汇总形成考察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质发委办在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等环节,结合实际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信用审查,并征求市质发委成员单位意见,对存在失信记录且未进行信用修复的组织和有失信记录的个人取消评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质发委办综合资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得分进行排序,分别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综合资料评审和陈述答辩的得分进行排序,并结合考察意见,分别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市质发委办将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市质发委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市政府发文认定、授牌颁证,并给予资金激励。

第五章 激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50万元的激励,对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激励;激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和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对每名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给予5万元的激励,对每名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个人给予1万元的激励。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经复评再次获得该奖的,由市政府发文认定、授牌颁证,但不给予资金激励,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经复评仅达到提名奖条件的,不再重复获提名奖。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工作经费和激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质发委办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市质发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市质发委办可以责令其回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参与评定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认定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及激励资金,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奖牌及激励资金,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广质量文化建设成果,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质量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1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