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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5-01

文号:宁人社规〔2020〕2 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类型: 全部 高新技术企业 服务业 活动策划与服务 科技创新

政策原文 奖励明细 返回

奖励政策明细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条件 奖励描述 奖励金额 操作
1 优化就创业见习培训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均可参加就业或创业见习) 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 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采取“先垫后补,留用结算”的方式,按留用人数一次性拨付至见习单位(基地)。 申报
2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根据学徒培训层次,对达高级工水平的 按5000 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申报
3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经评审合格及公示后,市、区人社部门在对开班一个月内培训情况实地评价的基础上 可向按纲施训、管理规范的企业预拨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养过程结束后按照取证人数据实结算。 申报
4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根据学徒培训层次,对达高级技师水平的 按8000 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申报
5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根据学徒培训层次,对达技师水平的 按6000 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申报
6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根据学徒培训层次,对达中级工水平的 按4000 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申报
7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强化紧缺型职业(工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凡纳入我市紧缺职业(工种)或高技能人才培养目录的 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申报
8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给予培训补贴: 初级工1000 元、中级工1500 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000 元、高级技师4000 元 申报
9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企业对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 个月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岗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对开展以适应岗位要求和必备职业素养为主、且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24 课时的岗前培训 按照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申报
10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企业对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3 个月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岗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新型电子信息、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节能环保新材料和危化等企业开展不在项目清单范围内但具备成熟的课程体系、在行业内有明确的培训工种名称、培训时间不少于56 课时的培训项目 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800 元/人的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申报
11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企业对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4 个月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岗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当年按每月200 元/人标准给予不超过6 个月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申报
12 加强重点群体职业培训 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 按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申报
13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 高危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录用人员开展不少于72 课时以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技能培训 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给予800 元/人的培训补贴 申报
14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 按4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申报
15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延期换证培训考核合格的 按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申报
16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 对符合条件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按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