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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

政策级别:市级 生效日期:2021-05-01

文号:宁人社规〔2020〕2 号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类型: 全部 高新技术企业 服务业 活动策划与服务 科技创新

政策原文 奖励明细 返回

奖励政策明细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条件 奖励描述 奖励金额 操作
1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强化紧缺型职业(工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凡纳入我市紧缺职业(工种)或高技能人才培养目录的 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申报
2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给予培训补贴: 初级工1000 元、中级工1500 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000 元、高级技师4000 元 申报
3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企业对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 个月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岗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对开展以适应岗位要求和必备职业素养为主、且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24 课时的岗前培训 按照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申报
4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企业对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3 个月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岗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新型电子信息、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节能环保新材料和危化等企业开展不在项目清单范围内但具备成熟的课程体系、在行业内有明确的培训工种名称、培训时间不少于56 课时的培训项目 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800 元/人的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申报
5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 (企业对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4 个月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岗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当年按每月200 元/人标准给予不超过6 个月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 申报